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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范围
1、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债权债务、侵权损害赔偿、相邻纠纷、房屋、土地、林木、知识产权、财产继承、婚姻家庭(不包括人身关系,只涉及财产分割等部分)等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治安、土管、林业、工商、税务、计量、渔业、环保、药品、专利、邮电、海关、矿产资源、交通运输、食品卫生等案件。
二、受案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3、必须是本院管辖的案件。
三、民事行政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四、我院对已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请或建议市院提请抗诉的条件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1、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4、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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