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实行计划经济,我国在经济、社会、生活领域都实行严格的国家行政控制,形成了低犯罪率。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入到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在初期阶段,出现了社会的失范现象,社会控制力大为减弱。转型时期的犯罪问题就是这种社会失范与社会失控的产物,由此产生了巨大的犯罪压力。在这个时期恶性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犯罪问题就成为一个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对高发的犯罪作出及时应对,以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生活的正常开展,1983年7月19日,邓小平同志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谈话中提出:“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1]可见,“从重从快”前面有“依法”两字,不能离开法律讲严打。
但是,自从“严打”政策提出以后,人们在思想认识上和司法实践的贯彻执行中,都出现了严重的片面性,忽视了犯罪的规律性,过分夸大了刑罚的作用,“严打”成了包医百病的“处方”。从时间跨度看,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内,分别于1983年、1996年、2001年进行了三次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严打”斗争,加上各种专项整治斗争,几乎年年“严打”;从打击的范围来看,几乎每种犯罪都要“严打”;“从重从快”脱离了“依法”的限制,“从重”变成多杀重判,不顾规格和标准。“从快”变成了越快越好,以至于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上级法院提前界入办案等违反诉讼程序的现象司空见惯。这种从重从快的疾风暴雨式的严打斗争,实际上存在着突破法律界限的可能,不利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与提升我国大国形象的现实需要不相符合。 从“严打”政策的实际效果看,自1983年开始的“严打”政策,并没有收到“减少犯罪”的预期效果。开始“严打”前的1982年,公安机关的立案数为748476件,经过一年的“严打”,1983年的立案数稍有下降,为610478件。[2]此后,刑事案件立案数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到2005 年时, 立案数达到464.8 万起。[3]这是1982年的6倍多,是1983年的7倍多。这还不包括中间对立案标准的提高所产生的减数效应。
刑事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 固然有转型期社会剧烈变化等因素的巨大作用。 但是,这也表明片面严打的刑事政策是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因此,对于这种片面强调严打的刑事政策进行反思的结果,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台的重要因素。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扬弃
我国1979年《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此后这一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司法长达20多年。随着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的日趋完善,人权保障观念的潜移默化,虽然1997年《刑法》对刑事政策没有新的表述规定,但是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就是对原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变革。这一刑事政策的时代定位与之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有着很大的不同,直接体现在表述方式、侧重基点、司法倾向以及关注重点等方面。一是表述方式不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办”在前,“宽大”在后,刑事政策的重点体现在“惩办”上;“宽严相济”的重点则体现在“宽”上。二是侧重基点不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强调的是犯罪化、重刑化和监禁刑化,而“宽严相济”政策强调更多的是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三是司法倾向的不同。以前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指导下,刑事司法对案件的处理,有明显的倾向,即“可捕可不捕的捕”、“可诉可不诉的诉”、“可判可不判的判”,这主要是受“惩办”重心的影响。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从有利于行为人的立场出发,在司法倾向上恰好相反,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四是关注重点的不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实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是基于治安环境恶化的现实,希望通过贯彻这一政策来改善治安状况,其关注重点有一定的片面性与偏颇性。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对刑法工具论的扬弃,其目的不仅在于要通过贯彻这一政策来维持社会治安,还要保持社会的稳定与良性运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保障。[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原来的具体内容的生搬硬套,而是一种辩证地扬弃,使得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保障人权的当代价值理念。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西方法治发达国家“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借鉴
自20世纪中期开始,受目的刑理论的影响,在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以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为主题的刑法改革运动,这场运动以“新社会防卫论”为基础,提出“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口号,并曾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但是,这种轻缓刑的刑事政策思潮在20世界70年代遭到全球范围内日益高涨的强有力挑战。特别是近20年来,累犯率上升,刑事犯罪恐怖化、经济犯罪严重化,以及犯罪的有组织化、国际化,严重影响西方社会的安宁。对此,西方国家对原有的刑事政策作出调整,即将轻缓的刑事政策调整为“轻轻重重”的复合型的刑事政策,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处罚较以往更轻,基本策略是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程序简易化”、刑事执行上的“非机构化、非监禁化”;“重重”就是对严重的犯罪,处罚较以往更重,基本策略是刑事立法上的“入罪化”、刑事司法上的“从重量刑、特别程序和证据规则”和刑事执行上的“隔离与长期监禁”。“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在西方主流法治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通过“轻轻”,提升了刑事法治的谦抑宽容,通过“重重”,有利于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抗制较为严重的犯罪,并因此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
从目前我国的犯罪形势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来看,我国面临着与西方国家基本相同的局面,即犯罪总量上升,重大犯罪突出,严重威胁了社会秩序,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司法资源的投入量与需求量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升,监狱拥挤程度加剧,监禁成本增加。[6]虽然刑事政策的调整固然受到各国法律制度、犯罪状况和社会发展程度等多发因素的制约,但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行为和社会病态的反映,又有着某些共同的原因。因此,在防止犯罪的对策上,我们应该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引起政策决策层的关注,而且反映在最高司法当局的官方文件中[7]。
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年鉴出版社1987年版,第8861页。
刘甲:“刑事案件三年来首次回落”,载《京华时报》2005年1月 20日第3版。
李永升,刘沛谞:“和谐社会语境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报》2006年第4期。
我国学者指出:按照财政部与司法部联合下达的监狱经费支出标准测算,全国监狱系统实际需要高达210亿元经费才能正常运转。若仅以纯国家财政拨款127.3亿元日常经费和30亿元基本建设经费与154万罪犯来计算,关押改造一个罪犯的年费用也已超过万元。这可能已经高于1个大学生1年的开销。这157 亿多元的经费还不包括从军费渠道支出的武装警察看押的经费。参见郭建安:“社区矫正制度:改革与完善”,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320页。